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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相關問題的通知
(質檢特函〔2018〕12號)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(市場監督 治理部門),各 無關單位:
《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 治理辦法》(質檢總局令第22號,以下簡稱22號令)已于2018年3月6日廢止。在新的特種設備許可級別和條件頒布前,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暫按附件劃分,制造許可條件繼續沿用《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》(國質檢鍋〔2003〕194號)等現行規定。
附件: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
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
2018年3月21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附件
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
一、鍋爐制造許可級別劃分
級別 |
制 造 鍋 爐 范 圍 |
A |
不限 |
B |
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2.5MPa的蒸汽鍋爐(表壓,儲罐,下同) |
C |
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0.8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及等于1t/h的蒸汽鍋爐; 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℃的熱水鍋爐 |
D |
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℃且額定熱功率小于及等于2.8MW的熱水鍋爐 |
有機熱載體鍋爐 |
注:1. 額定出水溫度大于及等于120℃的熱水鍋爐, 依照額定出水壓力分屬于C級及其以上各級。
2. 持有高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, 能夠生產低級別的鍋爐產品。
3. 持有C級及其以 上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, 能夠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,對于只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制造企業,應申請有機熱載體鍋爐單項制造資格,不定級別。
4. 對于產 品種類單一的鍋爐制造企業,可對其制造范圍進行 限度,如限部件名稱、材質、 品種等。
二、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
級別 |
制造壓力容器范圍 |
代表產品 |
A |
超高壓容器、高壓容器(A1);第三類低、中壓容器(A2);球形儲罐現場組焊或球殼板制造(A3);非金屬壓力容器(A4);醫用氧艙(A5) |
A1應注明單層、鍛焊、多層包扎、繞帶、熱套、繞板、無縫、鍛造、管制等結構 模式 |
B |
按《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壓力管道氣瓶 平安監察工作 無關問題的通知》(質檢辦特〔2015〕675號)附件2 |
|
C |
鐵路罐車(C1);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(C2);罐式集裝箱或管束式集裝箱(C3) |
C2、C3應注明產品型式 |
D |
第一類壓力容器(D1); 第二類低、中壓容器(D2) |
注:1. 一、二、三類壓力容器的劃分 依照《固定式壓力容器 平安技術監察規程》1.7確定; 壓力容器壓力等級劃分 依照《固定式壓力容器 平安技術監察規程》附件A確定。
2. 按 剖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,其制造企業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。
3. 對于產 品種類單一的制造企業,可對其許可范圍進行 限度,如 限度產品或制造方法、材質、 品種、 用處等。
4. “質檢辦特〔2015〕675號”附件2中B3、B4、B5級別氣瓶的制造許可條件 依照“國質檢鍋〔2003〕194號”附件1中B3要求執行。